中央投資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
住建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機電產品國際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進行國際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號文中第38項,取消商務部審批。
政府采購
財政部負責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藥品招標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文第105項取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
科技項目
科技部負責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國范圍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資格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并具體負責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大項目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資格認定。
通信建設項目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號文中第10項,取消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注:刪除內容為“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